第一條 為加強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北京華商儲備商品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商交易所)儲備商品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儲備食糖競賣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儲備商品交易風險管理涉及保證金制度、交易企業管理制度、檔案文件歸檔保密制度、信息傳遞安全化制度及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儲備商品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對保證金收、退的相關工作進行風險管理,要求財務部與風險控制部雙重復核操作。
第四條 每次交易前按交易公告要求收取交易保證金,結算部網銀收到保證金后,登錄交易系統錄入收款憑證,風險控制部根據《保證金收款情況表》登錄財務系統進行審核并簽章。
第五條 在確定收到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質押金釋放表之后,釋放質押金并轉為可用保證金,保證金退款金額須小于或等于可用金額。
第六條 退款時,風險控制部對結算部提供的《退保證金明細表》審核簽章,并錄入電子表。經交易所領導簽字,風險控制部登錄交易系統中的財務系統及網銀進行復核(網銀由財務部及風險控制部雙重復核)后退款,財務部留存退款申請單原件,風險控制部留存復印件。
第七條 華商交易所對交易企業實行交易企業管理制度,嚴格審查交易企業的資質、資格,并做好交易企業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交易企業可委派交易員入市交易。交易員在華商交易所的一切交易活動均被視為該交易企業行為,交易企業應對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每次交易前,對參加當次交易的交易企業資質、資格進行再次審核。風險控制部以會員部或結算部所提供的《競價交易企業報名和繳納保證金情況表》為依據進行抽查,以表中所提供參加交易企業總數的20%為抽查數量,利用“在線隨機數生成器”所生成的數據為序號進行抽查并審核。
第十條 華商交易所各部門為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風險控制部門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華商交易所決策層為風險管理第三道防線。
第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人為風險防控第一責任人,履行風險防控職能,執行具體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部門內權責明確、相互制衡的崗位職責和部門內全面、合理的風控制度,并針對業務風險環節制定業務操作流程。
第十二條 華商交易所各業務崗位操作人員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應牢固樹立風險意識,以保障華商交易所各項業務的安全、無風險運營。
第十三條 華商交易所業務運營風險控制工作應當貫穿于各項業務的運營和監督全過程,覆蓋華商交易所各項業務及相關崗位,并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十四條 風險控制部人員依據本辦法展開風險控制防范工作,華商交易所工作人員須積極配合,回答風險控制部人員的相應咨詢,適時提供相應資料,對于風險控制部門要求提供的數據和情況,相關部門應如實提供,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無故以任何借口拒絕或搪塞。
第十五條 華商交易所業務運營中存在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保證金出入金風險。
(二)因交易的儲備商品價格大幅波動而造成交易企業違約風險。
(三)保證金金額及各種費用的計算、統計不準確或部門銜接出現差錯而產生的風險。
(四)交易和數據安全風險。因服務器、通訊線路出現故障或因業務數據(包含交易狀態等數據)丟失及操作人員操作失誤所帶來的風險;或受到黑客攻擊帶來的系統數據丟失等風險。
(五)法律風險。華商交易所對外簽訂的法律文書,包括與交易企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簽訂的各項法律文件,以及華商交易所對外公開發布的信息、公告、公示、通知、交易規則和制度等文件中存在不合法、不合規或對華商交易所構成損害的內容。
以上風險包括因交易系統軟、硬件因素所引起的系統風險,也包括因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操作失誤而造成的非系統風險。
第十六條 結算部須安排專門人員監控交易企業的交易保證金動態變化情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交易保證金。每次交易前,有關人員須及時生成滿足可用保證金的交易企業名單,并及時通知會員部,篩選可參加交易企業。
第十七條 對于華商交易所的業務出金,結算部須安排專人進行制單和業務復核,財務部須安排專人對出金事項及金額對照財務賬目進行復核,經交易所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 交易部應設立網絡安全檢查崗位,建立機房操作日志,定期檢查交易系統運行、通訊線路安全,定期檢查數據備份系統等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并對有關檢查操作進行完整記錄備查。
第十九條 交易部要持續采取措施,不斷加強系統安全運營體系建設,提高系統安全運行等級和水平。
第二十條 華商交易所建立備份制度,根據數據的重要和恢復難易程度,對有關交易系統、業務和管理系統進行冷備份和熱備份。風險控制部對網絡的安全運行進行定期檢查,并對存在的風險予以揭示。
第二十一條 法律風險的防控措施:華商交易所日常的經營活動,對外投資與業務合作及其他活動等需進行法律風險把關。華商交易所運營活動中,所有合同要有參與各方簽字后才能開展業務。
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防范風險,華商交易所實行不相容職務與崗位分離方法,合理設置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
第二十三條 在日常業務工作中,華商交易所建立和完善審批制度。為此,交易保證金等業務的出金必須由交易所領導或授權人簽字審批方可辦理。
第二十四條 華商交易所建立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按照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置程序,力爭把事件帶來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五條 根據每年華商交易所業務的運營情況以及領導的安排,風險控制部可就某項或某幾項業務開展專項稽核。
第二十六條 風險控制工作貫穿華商交易所業務運營的整個過程。要通過各種手段不斷地檢查、督促和發現問題,并對所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同時糾正華商交易所運營活動中的偏差,達到內部控制的效果。
第二十七條 風險控制工作結合業務流程,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業務,進行信息披露和建立報告制度,并提出改進建議,確保華商交易所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八條 因風險控制工作所需要的各種數據、資料,相關提供部門必須保證其嚴肅性、真實性和及時性。
第二十九條 風險控制部人員必須忠于職責,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涉及華商交易所的業務和財務等崗位的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不得因人而異、隱瞞情況。違反者按照華商交易所相關的制度處理。
第三十條 風險控制部人員對于檢查中發現的華商交易所業務運營中存在的問題,應在有關工作報告中據實反映,并在向華商交易所領導報告后進行追蹤,以確定相關部門是否及時采取適當的改進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風險控制不利造成損失的部門或執行人員,由風險控制部門負責查清事故原因后,上報華商交易所總經理辦公會,按照相關的管理制度做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 風險控制部門的工作資料,包括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條 交易前,交易部按上級部門要求進行的掛單及錄入系統操作,由風險控制部進行復核。
第三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要切實防范交易信息的傳遞安全風險,不得泄露、出賣交易明細內容。同時,對有關部門下達的重要交易指令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華商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華商交易所可以對指定的交易企業高管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交易企業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一)交易企業交易異常;
(二)交易企業資金異常;
(三)交易企業涉嫌違規、違約;
(四)華商交易所接到涉及交易企業的投訴;
(五)交易企業涉及執法調查;
(六)華商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華商交易所通過電話提醒的,應當保留電話錄音;通過當面談話的,應當保存談話記錄。
第三十七條 交易企業有違規嫌疑的,華商交易所可以對交易企業發出書面的風險提示函。
第三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華商交易所可以向全體或者部分交易企業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交易商品市場價格出現異常;
(二)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華商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三十九條 華商交易所建立檔案立卷歸檔制度。華商交易所各部門對于上級下發文件及在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文件等,要及時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規定時間造好清冊,簽字驗收,移交華商交易所辦公室統一分類管理存檔。
第四十條 華商交易所檔案供本公司各部門查閱利用,查閱檔案資料時需辦理查閱登記手續,填寫“借閱登記表”。
第四十一條 華商交易所建立檔案保密制度,華商交易所檔案管理員要增強保密觀念,嚴格遵守國家《檔案法》和《保密法》所規定的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所藏檔案的內容,不準出賣、盜竊檔案機密。對定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未經密級審批單位批準,一般不準翻印和摘抄。不得擅自擴大文件、資料的閱讀范圍,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秘密以上文件、資料外出,須經領導批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北京華商儲備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